學習藥品新政的感想淺談
2015年,對于醫藥行業來說是艱難的一年,也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史上最嚴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令”下達之后,相關制藥企業的集體慌亂狀態也是有目共睹的。對于臨床試驗自查,業界普遍給予積極認可,認為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局在提高藥品質量方面的決心。一系列有關藥品注冊審評審批政策相繼出臺,主要集中在藥品注冊分類、藥品等效試驗(BE)備案、一致性評價、上市許可人制度以及罕見病藥品審批等方面。新政策的實施將對企業研發產生深遠的影響。
《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為“國務院44號令”)中將新藥由現行的“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調整為“未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將仿制藥由現行的“仿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調整為“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藥品”,意味著傳統分類中的3類藥物進入仿制藥范疇,這將對該類藥物的注冊上市和市場開拓產生巨大影響。
我國制藥行業與發達國家存在巨大差距,目前我國一直以仿制藥的研發及生產為主,創新藥的開發和生產是我國制藥產業較大的短板。因此,注重3.1類藥物的開發(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且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也是必然的,它為我國藥品的開發、生產開啟了一扇大門。但我國現有的3.1類藥與原研藥品并沒有真正進行BE對比試驗,導致質量一致性問題的出現,這也是不可避免的事實。此次新政策將化學藥分為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以及仿制藥,就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據不完全統計顯示,2015年1月~7月,審評中心每月新增化學藥申報生產的受理號數量均維持在165~250個,主要以仿制藥申報為主。而8月份新增化學藥申報生產受理號數量出現明顯下滑,僅為144個,與7月份相比下降32%。從而證明,醫藥行業相關新政對仿制藥的規范作用已經逐步顯現。
國務院44號令中仿制藥的名稱已由“仿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調整為“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藥品”,這意味著今后新藥研發除了關注體外溶出試驗結果以外,還要將BE研究作為一致性評價的“金標準”。目前我國仿制藥整體水平不高,準入門檻不高,企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產業基礎又比較薄弱,藥品低水平重復現象比較嚴重。國內藥品研發只有引入“藥品質量源于設計“的理念,對原研藥進行充分的解析,找到影響體內外一致性的關鍵質量屬性并加以控制,才能做到和原研藥一致。
提高我國仿制藥的質量,應做到與原研藥生產體系的一致、藥學的一致、臨床藥效的一致。首先,仿制藥與原研藥的生產體系和工藝、監控質量標準應一致,盡量縮小輔料帶來的差異;二是目前國內普遍忽視仿制藥與原研藥藥物溶出度的一致性,應加大對產品報告真實性的追查力度;三是生物利用度的對照標準應提高。美國藥監局規定仿制藥只能模仿原研藥,而我國則允許模仿其他已上市的國產仿制藥,且相差不超過30%即可認為合格,導致生物利用度越仿越低,藥品效果越仿越差,國內藥企陷入了標準低——研發投入少——只能仿制國外藥”的惡性循環。
藥品的一致性應該是治療的一致性,包括藥學一致性和生物等效。藥學的一致性是藥品一致性的基礎,仿制藥想要做到藥學一致性,就必須對參比制劑做深入的解析。藥品一致性是仿制藥研發的目標,無論是用4條溶出曲線,還是用BE試驗,它們之間的關系不是誰取代誰,而是相輔相成的。中國藥典》2015版再次把生物等效的范圍從原來的75%~133%縮小至80%~125%,這加大了仿制藥的仿制難度。
國務院44號令明確提出,防治艾滋病、惡性腫瘤、重大傳染病、罕見病等疾病的創新藥,列入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藥品,轉移到境內生產的創新藥和兒童用藥等藥物啟動特殊審批程序。這對創新藥行業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消息。國家在創新藥品審評審批方面做出的重大改革,將極大地改善我國制藥創新環境,對創新的支持力度很大,有利于促進國內制藥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性,對國內新藥的質量水平提升和上市速度預計都會有較大的意義。
新政將GMP管理制定引入藥品研發階段。設立研發QA,研發質量管理納入到公司GMP管理體系,同時建立研發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全面強化了研發人員的素質要求。對于藥品研發實驗室的原始數據的記錄,新政策要求其要有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及可追溯性。建立研發機構的內審制度,落實糾正措施,持續改善運行水平。
國家一系列新政實施,一定會令行業重新洗牌。自查和一系列鼓勵創新政策的出臺,對行業短期來講,很多企業會受損,但同時一些優質醫藥企業會受益于這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