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工商總局3月15日發布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5月1日新辦法施行后,我國藥品廣告管理將進一步加強。
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共31條,對藥品廣告審批和備案的程序、時限、申請人的義務、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及有關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針對藥品廣告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新辦法進一步明確藥品廣告審查的程序,促進審批公開公正。為配合工商部門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查處,加大打擊違法藥品廣告的力度,新辦法重點增加和明確了以下規定:第一,篡改經批準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撤銷廣告所涉及的藥品品種的所有廣告文號,并一年內不受理該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申請;第二,將藥品廣告與產品掛鉤,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癥范圍、絕對化夸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將對其產品實行強制控制措施,暫停該產品的銷售,并責令其消除影響。
此外,新辦法還明確了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廣告文號的行為的處罰措施,強化了申請人的義務和審批機關的職責。
新辦法對藥品廣告的監管按照處方藥、非處方藥予以區別對待,規定非處方藥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或者處方藥在指定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無需審查。
現行《藥品廣告審查辦法》,是1995年由國家工商局與衛生部聯合印發的行政規章。2001年、2002年《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后,藥品廣告的監管形勢發生很大變化,《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已經無法解決當前藥品廣告審查工作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